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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BLI 202546743
⚙ CLASS 经营活动

KBLI 46743 放射性物质的大量贸易和产生电离辐射

Perdagangan Besar Zat Radioaktif dan Pembangkit Radiasi Pengion

📄 业务描述

该组包括放射性物质和电离辐射发生器的大量贸易。

🗂️ 经营范围与合规要求7 个领域

点击展开每个经营领域,查看各企业规模下的风险等级、营业许可、主管机关、申请要求与经营义务。

1. 进口电离辐射发生器核能监管局(BAPETEN)4 规模档
印尼文:Impor Pembangkit Radiasi Pengion
企业规模微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0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中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2. 放射性物质的进口核能监管局(BAPETEN)3 规模档
印尼文:Impor Zat Radioaktif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0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2.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3.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4.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5. 管理体系文件
  6.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中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0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2.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3.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4.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5. 管理体系文件
  6.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0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2.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3.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4.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5.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6. 管理体系文件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3. 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移核能监管局(BAPETEN)4 规模档
印尼文:Pengalihan Pembangkit Radiasi Pengion
企业规模微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中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4. 电离辐射发生器出口核能监管局(BAPETEN)4 规模档
印尼文:Ekspor Pembangkit Radiasi Pengion
企业规模微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中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3)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5. 放射性物质的进口和转移核能监管局(BAPETEN)3 规模档
印尼文:Impor dan Pengalihan Zat Radioaktif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2.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3.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4.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5. 管理体系文件
  6.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中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2.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3.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4.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5. 管理体系文件
  6.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2.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3.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4.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5. 管理体系文件
  6.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6. 放射性物质的转移核能监管局(BAPETEN)3 规模档
印尼文:Pengalihan Zat Radioaktif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2.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3.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4.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5. 管理体系文件
  6.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中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7)
  1.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2.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3.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4.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5. 管理体系文件
  6.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7.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0)
  1.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0.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4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15)
  1. 核材料生产商的任命书或合作证明书
  2. 证明储存设施所有权的文件
  3. 核材料技术规范文件
  4.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5. 与核材料处理和运输有关的程序文件
  6. 保安员制度文件
  7. 实物保护计划文件
  8. 辐射防护测量仪器校准证书
  9.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10.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11.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1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13. 管理体系文件
  14.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15.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1)
  1. 营业许可(PB)持有者通过满足安全、安保和安保要求来进行核材料交易
  2.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3.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4.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5.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6.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7.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8.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9.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10.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1.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7. 放射性物质的出口核能监管局(BAPETEN)3 规模档
印尼文:Ekspor Zat Radioaktif
企业规模小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0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10)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4.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5.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7.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8. 管理体系文件
  9.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10.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8)
  1.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2.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3.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4.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5.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6.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9.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10.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11.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12.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13.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14.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15.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16.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17.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8.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中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0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2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10)
  1. 管理体系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4.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5.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7.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8. 管理体系文件
  9.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10.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9.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10.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11.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12.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13.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14.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15.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16.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17.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8.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企业规模大型企业高风险
土地面积不设限
营业许可NIB + 经营许可(Izin)
办理时限10 天
主管机关(Authority · 2)
序号适用情形主管机关
1外商投资(PMA)部长/机构负责人
2全部(不限)部长/机构负责人
申请要求(Requirements · 10)
  1.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2.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3. 管理体系文件
  4. 辐射设施技术文件
  5. 辐射防护和安全计划文件
  6. 放射性物质安全计划文件
  7. 证明电离辐射源的所有权和/或控制权的文件
  8. 管理体系文件
  9. 放射性废物处理资金保障
  10. 放射性废物管理计划文件
经营义务(Obligations · 18)
  1. 按照下发的营业许可(PB)开展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出口、转让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2. 对于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转让活动​​以及电离辐射发生器的进口和转让活动,要求经营者在进行安装活动的同时进行转让活动。
  3.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
  4.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5.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6.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7. 自营业许可(PB)发布之日起,每年定期向核能监管局(BAPETEN)提交安全验证报告
  8.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进口、出口和/或转移实现情况概要
  9. 按照发布的营业许可(PB)开展放射性物质的进出口、转移和进出口转让活动
  10. 对于放射性物质转移活动和放射性物质进口和转移活动,业务参与者必须在符合安全和安保要求的场所进行转移活动以及安装或放置活动。
  11. 实施辐射防护和安全规定以及放射性物质安全规定
  12. 执行管理体系中的规定
  13. 提供 核能监管局(BAPETEN) 的访问权限以进行检查
  14. 按约定时间段对检验结果差异进行跟踪
  15. 采取必要行动,防止放射性物质未经授权的转移、盗窃和破坏
  16.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起,每年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的安全和/或安保验证报告
  17. 自 营业许可(PB) 发布之日起,每六(六)个月定期向 核能监管局(BAPETEN) 提交放射性物质进口、出口和/或转让实现情况的概述
  18. 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方案开展放射性废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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